2018-05-22 15:10:06
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,农村经济和社会领域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都发生了深刻变化。经过40年的发展,乡村治理面临怎样的新情况、新变化呢?
一是治理主体的变化。经过多年的工业化,大量的农村人口转移,现在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村。一种是人口净流出村,这样的村是一种精英外移的村,就是年轻的文化程度高的外出打工?;褂幸恢掷嘈途褪抢嗨苹ㄔ按逭庵秩丝诩鄞澹梅⒋?,外来人口多,本地人口少。这两种类型的村都面临人的结构变化,人的结构变化就是乡村治理主体的变化,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。
二是治理事务的变化。以前我们如何治理乡村事务呢?有个戏称是“要钱要粮要命”,那个时候村庄治理把这三件事抓好就行了。现在治理的课题是什么呢?是土地流转、村庄环境整治、农业补贴、集体经济管理等等,村务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。比如过去“五?;А笔谴寮宓母@乱?,现在“五保户”包括低保都变成了政府保障的一个部分;以前医疗是农民自己的事情,现在叫“新农合”,虽然还保留了合作两个字,但是主要靠政府报销且统筹也已超过了自治范围,是以县为单位,不是以村为单位了。
三是治理制度的变化。长期以来我们主要靠村党组织、村民委员会。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来要培育新型农村社会组织,包括村民理事会等等,这表明我们的治理制度本身在发生变化。
主体在变、事情在变、制度在变。这三个变化带来的问题就是乡村治理面临一些困境,有“老办法不管用,新办法不会用,硬办法不能用,软办法不顶用”的说法。解决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,靠自治、法治、德治三大机制。同时,要充分认知自治、法治、德治这三大机制的动态变化,这三大机制的边界也是在动态调整的,并不是一成不变。有些事情现在适合用自治的方法来解决,未来它有可能更适合用法治的机制来解决。现在法律有要求用法治解决的事情,就不能用自治来解决。自治、法治、德治本身的方式和载体,是在不停的动态变化中的。
作者:叶兴庆,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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